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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素云与安徽达名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云,安徽达名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905号原告:谢素云,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达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马集村西院。机构代码:08221091-6。法定代表人:王达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素云与安徽达名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谢素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素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谢素云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