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与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孔祥东,安兰,姚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安渝路2号附7、9、11、13号。负责人:唐祖勇,主任。被执行人孔祥东,男,生于1969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兰,女,生于1961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姚永章,男,生于1967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与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则以被执行人姚永章抵押的位于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南段422号房屋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永章所有的位于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南段422号房屋和位于通贤镇北大街南段424号房屋予以查封。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书面向本院提交说明:被执行人姚永章用于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坝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