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01号原告:冯某,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朱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人民陪审员 马宗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