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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01号原告:冯某,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朱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人民陪审员  马宗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