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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锦江、岳如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锦江,岳如萍,闫磊,刘进英,岳西桂,王纪光,岳如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锦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如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闫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进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岳西桂,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纪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如慧,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磊有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闫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