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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方华弟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华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华弟,绰号“老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盲,无业,住普宁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六个月,经减刑于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彬城、罗浩佳,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华弟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粤5281刑初9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华弟部分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同案人黄某1(又名黄某2,另案处理)与同案人黄某3(另案处理)之前曾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市康复医院旁一块山地归属权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11时许,黄某1一方纠集被告人方华弟、同案人林某7(外号“狗尾”)、黄某4(外号“大耳”)、林某8、赖某(又名文军)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竹棍等器械驾乘多辆小汽车到上述山地与同案人黄某3、杨某、吕某2文等人(均另案处理)打架斗殴,致黄某3、杨某、吕某2文、赖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3辆汽车、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受损。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3所伤构成轻伤一级,吕某2文所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所伤构成轻伤一级,赖某所伤构成轻微伤。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汽车、电动车、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50464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及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方华弟在同案人黄某1纠集下持械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方华弟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查获的作案工具圆形水管13条、方形水管1条、竹棍1条、锄头柄3条、棒球棒1条,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华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查获的圆形水管13条、方形水管1条、竹棍1条、锄头柄3条、棒球棒1条由普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方华弟不服,上诉称,他没有纠集、组织和指使他人去打架斗殴,而是受到他人的指使才去的;到场后双方已经停止斗殴,他也没有参与打架;他只是一个参与者,不能认定为积极参与者,应认定为从犯;他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方华弟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有没有参与斗殴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定性错误;即使方华弟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事先不知道黄某2等人携带水管,现场也没有使用水管,依法不能认定其有持械聚众斗殴;方华弟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黄某1(又名黄某2,另案处理)与同案人黄某3(另案处理)之前曾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市康复医院旁一块山地归属权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11时许,黄某1一方纠集上诉人方华弟、同案人林某7(外号“狗尾”)、黄某4(外号“大耳”)、林某9、赖某(又名文军)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竹棍等器械驾乘多辆小汽车到上述山地与同案人黄某3、杨某、吕某2文等人(均另案处理)打架斗殴,致黄某3、杨某、吕某2文、赖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3辆汽车、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受损。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3所伤构成轻伤一级,吕某2文所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所伤构成轻伤一级,赖某所伤构成轻微伤。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汽车、电动车、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50464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及视频截图。证明:黄某1一方与黄某3一方斗殴的地点,驾乘的车辆及斗殴用的水管、木棍等。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于2016年5月16日在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山地提取、扣押到圆形水管13条、方形水管1条、竹棍1条、锄头柄3条、棒球棒1条、车牌粤B×××××的长安牌小汽车1辆、车牌粤D×××××的本田飞度牌小汽车1辆、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1辆、摩托车(电动车)6辆;同年7月18日,将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1辆发还张某1;同28日,将除发还的车辆外的上述车辆移送审查处理。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3所伤构成轻伤一级,吕某2文所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所伤构成轻伤一级,赖某所伤构成轻微伤,林某7所伤未达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4.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粤D×××××的本田飞度牌小型汽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50元,车牌粤B×××××的长安牌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85元,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普通客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7354元,立马牌黑色二轮电动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60元,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90元,益阳金城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40元,豪爵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10元,ZONGQ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0元,飞肯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65元,上述车辆的维修费用总共人民币50464元。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明:方华弟持有的号码分别为183××××4548、188××××3338、134××××9840的手机,黄某1持有的号码为183××××3188的手机,洪某2持有的号码为135××××8570的手机,杨某持有的号码为158××××3615的手机,林某9持有的号码为159××××4999的手机,林某7持有的号码为183××××1398的手机,吕某2文持有的号码为183××××6192的手机在2016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日的通话情况;号码为186××××2186、机主为黄某3的手机在2016年4月1日至同年7月8日的通话情况。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日左右,她向黄文川口头承租了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的一处空地用于放置石块及碾碎石。同月11日,该场地开始动工。13日左右,她接到工人“小姚”的来电称该工场来了六七人,其中一人称该地需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否则不能动工。她随即联系黄某3,黄称该地块的权属没问题,让她放心。之后,不时有汽车到该地转悠,其中一辆红色宝马牌越野汽车来过两次。16日中午12时许,她和合伙人韩某2驾驶其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到工场给工人送饭。到达时,她见黄某3及两名男子坐在工棚旁。14时左右,她和韩某2、工人“小彭”再次驾车到工场。当时,她见大路边有10多辆小汽车,从车上下来数十名持水管的男子向工场冲过来,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进工场。她随即让工人往山上跑。她在山上见很多人在工场斗殴,场面混乱,她的汽车也被持水管的人乱砸。16时左右,警察到场,她从山上下来,见其汽车多处被砸坏,现场有很多水管,还有一些血迹。7.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5日23时多,他到普宁市大池农场柑园村的老屋找吕某2文。当时,在场的还有吕保卫、“大弟”、杨某、吕某3及另一名陌生男子。期间,他听说里湖镇蓬和村后湖的村民明天要到沙场种树。次日12时左右,他驾驶车牌粤B×××××的小汽车到沙场向吕保卫讨款。沙场有吕某2文、吕保卫等10多人,包括他昨夜在吕某2文老屋见到的6个人。10多分钟后,他见八九辆小汽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几十人,其中有些人持水管冲过来。他见状,往山上跑。他边跑边回头看,见吕某2文、吕保卫、“大弟”、“二弟”、杨某、吕某3等人与对方互殴,有三四人砸沙场老板娘的黑色汽车。他和老板娘等人逃到山上,听说警察到场后下山,见他的汽车玻璃被砸坏,老板娘的汽车、一辆黄色的小汽车也被砸坏,一辆摩托车倒在旁边,“二弟”的头部流着血。8.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6时多,黄某3来电称黄某2次日要争其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让他到时帮忙报警。次日9时多,黄某3用货车载他到上述山地。当日10时左右,吕某2文、杨某陆续到山地。13时多,他在货车内听见嘈杂声,从后视镜见有几辆汽车停在路边,下车的人朝山地路口走过来。黄某3下车过去问来人,来人称要打黄某3,双方吵起来。他见对方持水管,黄某2与黄某3对峙。他心里害怕,徒步从小路逃走。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下午,他到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安装碎石机器。期间,有人驾车到场转悠。同月16日13时左右,他们在该山地碎石机器旁休息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他和姚某遂跑上山。约半个小时,他下山见警察在场,现场黑色小汽车、黄色小汽车、面包车各1辆以及约5辆摩托车被砸坏,其中包括他的一辆红色“太子”型摩托车。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下午,他们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开始碾碎沙石。次日,有人驾车到场,责问他问谁是工地老板。之后,不时有人到工地转悠。同月16日中午,一名偶尔到工地喝茶的男子带了六七名男子到场。13时左右,他和邓汉林在碎石机器旁休息时,突然听到张老板喊“要打人了,快跑。”他见工地来了约20个持铁棍的人,便与邓汉林往山上跑。到山上,他见山下路口停着五六辆汽车,旁边站着10多人。接着,他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后他见警察来了,遂下山,见现场有三四辆小汽车和四五辆摩托车被砸坏。11.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他们在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搭建铁皮屋。当日13时左右,他在休息时,见路口处停放着很多汽车,车上下来数十个持水管的人,朝他们冲过来。老板让他们快跑,他和韩师傅各自驾驶摩托车往路口,但被该伙人拦住,他耳根处被打了一拳,韩师傅则挣脱开。后他趁这伙人与工地的人打架时,躲到附近水沟处。1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他们在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搭建铁皮屋。当日13时左右,他在休息时,见路口处停放着很多汽车,有五六十人,好象要打架。他连忙驾驶摩托车往路口。到路口处,一辆黄色汽车开进工地。他被该伙人拦住,头部被其中一人用拳头打了几下,他扔下摩托车朝山上逃去。13.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村干部,证明: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土地数百亩系该村集体的。2014年11月左右,村将上述土地租赁给黄某2种植,租赁期间为5年。2016年5月16日11时多,他接到村干部林某1的来电,称有人因该土地权属发生纷争。他随即通知村干部林某2、林某4以及村族老林某3、林某5、林某6,与林某1一起到上述山地,见现场有两名男子受伤,3辆小汽车及七八辆摩托车被砸。不久,警察也到场。14.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某1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村干部,证明:2014年11月,他们村将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租赁给黄某2种树。2014年农历九月初八,黄某2与黄某3因上述山地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16日11时左右,他接到洪某2的来电称黄某3要在上述山地安装机器,准备洗沙,黄某2等人要去交涉、阻止,他遂联系村干部吴某、林某2、林某4以及村族老林某3、林某5、林某6,驾乘汽车到现场。他们到场后,见双方已停止斗殴,黄某2一方有10多人,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有3辆汽车和七八辆摩托车被砸坏,还有两名伤者,听说其中一名持水管捅中黄某2一方驾驶黄色汽车的司机,被该司机开车撞伤,另一名伤者头部流血。15.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和林某1、吴某、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到其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该山地是村于2014年11月租赁给黄某2种树的,租赁期间为5年。他们到场后,听说黄某2一方与要在该山地挖土洗沙的一方发生斗殴,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银色面包车、黑色福特锐界牌SUV型汽车各1辆以及七八辆摩托车、电动车被砸坏。16.证人林某3、林某4的证言。林某3、林某4均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民,分别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们和林某1、吴某、林某2、林某5、林某6到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该山地是村于2014年11月租赁给他人种树的,租赁期间为5年。他们到场后,因该山地纠纷的斗殴双方已停止打架,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有3辆汽车和七八辆摩托车被砸坏。17.证人林某5、林某6的证言。林某5、林某6均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民,分别证明:2016年5月16日中午,他们和村干部到其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到达后,他们见现场有两名男子受伤,数辆汽车、摩托车被砸坏。18.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12时多,他接到李某2的来电称有人在其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洗沙,部分村民要去阻止,可能要出事。当时13时左右,他和洪某2驾乘其汽车到现场。现场有30多人,约10辆汽车,其中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银色面包车、黑色福特锐界牌SUV型汽车各1辆被砸坏。黄某2在现场,现场还有外号“狗尾”的受伤男子及一名脚被车撞伤的男子,地上遗留了一些水管和木棍。1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晚,他从林俊平处得知,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干部林某2称其部分村民准备次日到该村与大池农场有权属争议的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交涉农场的人在该处洗沙一事。次日12时多,他驾车到争议的山地,没见到什么情况。当他返回里湖镇区时,见10多辆朝争议山地的方向开去,不久,又见警车开了去。他随即驾车到现场,见现场有三四十人,黄某2、黄某3均在场。几分钟后,他驾车离开。20.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原系普宁市康复医院会计,证明:2013年,医院院长“黄某5”(音)与他、罗汉松商议将医院一直使用的位于麻风村一区前山坑底包竹林园片的山地出租,他和罗汉松均同意。后医院将上述山地租赁给黄某3,租金每年人民币1000元,期限25年。21.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系普宁市康复医院院长,证明:其一上任院长“黄书义”(音)在2013年7月30日将麻风村一区前山坑底包竹林园片的山地租赁给黄某3。2016年4月底,医院的承包商曾表示该山地借给揭西县一老板堆放沙石。22.同案人赖某的供述。赖某又名文军,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许,黄某2称其租赁在麻风村附近的山地被用去采沙,让他一起到场制止。他遂坐上由林某7驾驶的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车上有黄某2、“白某”。他们到麻风村路口,被一名较胖男子拦住。黄某2下车,林某7驾车冲了进去。山地的铁棚冲出二三十人,持水管、竹子、口头砸他们和汽车。他的左眼角受伤流血,下车后跑到路边,搭车去医院治疗。他坐在汽车副驾驶座后面期间,他曾听到“砰”的一声,不清楚是否撞到人。23.同案人林某7的供述。林某7外号“狗尾”,证明:因有人多次不听劝阻在黄某2租赁的位于麻风村周边的山地挖土洗沙,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和黄某2等人驾乘两辆汽车往上述山地去理论。到山地路口时,被一辆事先停放在该处的货车堵住。货车下来二三人,黄某2与其理论,他驾驶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开进山地的工场,工地的铁棚内冲出来10名持水管的男子,围着他驾驶的汽车砸了起来,他一失控撞到车前面的一男子,然后车熄火了。“阿某1”、“阿某2”从车上下来,被该伙人持水管追打,“阿某2”眼睛受伤,而他在车上被该伙人用水管捅了几下胸口。之后,他村里的人持竹棍冲过来制止,双方互殴起来,场面混乱。他下车后,双方都跑开了。不久,民警到场,他被送到医院救治。24.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三四年前,他向普宁市康复医院租赁了一片山地。2016年5月8日左右的一天,因“张某3”需要地方碾碎之前工程剩余的石头,他便将上述的山地借给“张某3”。一两天后,“张某3”便到该山地安装机器。期间,“张某3”告诉他有人开车到山地,称该山地另有他属,让她不要再干,否则要打人。他遂联系吕某2文,让吕某2文到山地帮忙,看看对方是谁。他和吕某2文到山地待了三四天,见黄某2的一辆红色宝马牌汽车每天都到山地来。同月16日早,他让詹某开其货车停在山地的路口处,并让其若发现异常便报警。接着,他到山地的铁棚内。当日上午,吕某2文、杨某陆续到了山地。中午,“张某3”送来午饭,他们三人和“张某3”的八九名工人一起进餐。吃完饭后,他到路口的货车上。不久,吕某2文的侄子及另两名男子驾乘三轮车上山。13时许,10多辆小汽车和20多辆摩托车到路口,带队的是一辆黄色本田牌小汽车。他和詹某见状下车,黄某2、“狗尾”及两三名陌生男子从黄色本田牌小汽车下来,其他车辆的人也下车,并在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面包车上拿水管。詹某见形势不妙,先跑开。他跟黄某2说不用搞到这样吧。“狗尾”上前抓住他衣服,黄某2先用拳头打他左胸,后持水管率领其他10多人持水管殴打他。他挣脱跑开,黄某2大喊冲进去,“狗尾”开黄色本田牌小汽车冲进山地,其他人也持水管冲进去。接着,他听到黄某2大喊“朝着人撞上去”。他躺在货车边,还听到山地传来打架的声音。10多分钟后,警察到场。黄某2等人陆续返回,其中有人将水管放回原先的面包车,有的人开车离开现场。案发时,他认识在场的还有“大耳”、黄某6、洪某2、林某11等人。黄某3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林某7就是“狗尾”、黄某4就是“大耳”。25.同案人吕某2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3日,黄某3来电称近期有人在其租赁的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转悠,让他去看看。次日,他到上述山地,并在中午时见一辆汽车到山地转悠。同月16日10时左右,他又到山地。当时,黄某3已在山地的铁棚内,其货车停在路口。他让杨某到山地来,杨某在11时左右也到了山地。午饭后,他的侄子“老二”等3名男子到山上砍柴。他们在铁棚内喝茶期间,他听到公路外面有争吵声,出来见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工地,后面还跟着六七十个持水管的人。这伙人追打工地的工人,他见状,高声制止。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朝他撞过来,他逃开。小汽车将杨某撞倒在地。黄某2、黄某6、“大耳”、“阿某3”等10多人持水管冲过来殴打他,他被打倒后,黄某6和“大耳”还用石头砸他。当时,他从铁棚出来时没有持器械,不清楚杨某是否持器械,不清楚那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是被谁砸坏的。吕某2文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4就是“大耳”。26.同案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6日中午,他接到吕某2文的来电让他去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碎石场。他驾驶摩托车到场后,与吕某2文及另外三名陌生男子在铁棚内喝茶。当时13时许,外面传来嘈杂声,他遂跟吕某2文及上述三名男子出去,见外面有几十人持着水管,一辆黄色小汽车朝吕某2文等人撞去,吕某2文等人躲开,汽车便朝他撞过来,他躲闪不及,左脚被撞伤。当时,撞他的是外号“狗尾”的男子,“狗尾”还说了一名“我撞死你”的话。过一会儿,外号“阿某3”的男子持水管要打他,但被在场的人制止。接着,黄某2等人走过来,黄某2称早就想打他了。黄某2等人说完话后离开。他随即打电话给方汉良,让其开车送他去医院救治。杨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林某7就是“狗尾”、方华弟就是“阿某3”。27.上诉人方华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处的一处山地权属存在争议。普宁市康复医院在几年前将该山地租赁给黄某3,而山地争议的另一方里湖镇后湖村又通过黄某2准备去讨该山地。黄某2找到他和“八弟”、洪某2、“晓松”商议讨回山地。2016年5月初,黄某3等人准备在该山地洗沙。黄某2得知后于同月11日左右和他、洪某2、“晓松”、“狗尾”、“阿某4”、林某9驾乘两辆汽车去制止。当时,工人在山地安装机器。他们遂对工人说该山地是黄某2的,不能在山地安装机器,否则将没收。但工人没理会,他们便离开。两三天后,黄某2叫他们几个,称要去山地制止工人动工并没收其机器。当时,他们几个怕出大事,不想去。黄某2生气说讨回的山地就不再分给他们。15日,他接到黄某2的来电让他多带些人到山地打架,让工人停工。他应允,但联系不到人。次日11时多,他到黄某2家,家里有黄某2、“狗尾”、林某9、“大耳”、”“少武”等10多人。黄某2称若工人不停工,便将机器载到后湖村村委会。12时许,他们驾乘数辆汽车往山地,其中他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乘坐“大耳”驾驶的黑色轿车,林某9驾驶黑色面包车载了10多条从黄某2家搬的水管。到了山地路口,他们将车停在路边后见黄某2等人与黄某3吵了起来,后吕某2文、杨某等人持水管从工地的铁棚冲出来,他随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狗尾”开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向吕某2文等人,小汽车被吕某2文等人拦停,吕某2文、杨某及另几名不认识的男子持水管砸汽车,“狗尾”与车上的人员下车与吕某2文等人互殴。黄某2和黄某3则在山地路口用手互掐。他和林某9、“大耳”等人从面包车上取出水管冲进工地。工人见状,纷纷跑到山上。他到铁棚前,见杨某被“狗尾”打倒在地。后他见“狗尾”、林某9、“大耳”等人持水管砸一辆黑色越野型汽车。不久,警察到场制止,洪某2、“晓松”也到了现场,他趁乱逃开。方华弟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3、杨某、吕某2文、林某9、洪某2,还分别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黄某4就是“大耳”、林某7就是“狗尾”,并辨认出方某、赖某也出现在案发现场。28.抓获经过。证明:黄某1与黄某3因普宁市康复医院旁的山地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中午,黄某1纠集方华弟、林某7、黄某4、林某9等人与黄某3、吕某2文、杨某等人在上述山地持械互殴,致杨某等人受伤。同年6月29日18时许,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在普宁市里湖镇石牌路段拘传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方华弟。29.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方华弟的身份情况。3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上诉人方华弟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六个月,经减刑于2014年2月10刑满释放。对于上诉人方华弟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方华弟受同案人黄某1的纠集与其他同案人携带水管参与斗殴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吕某1的陈述,证人姚某、温某、詹某等的证言,同案人林某7、吕某2文、黄某3、杨某的供述以及方华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方华弟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多个同案人持械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均符合法律规定,方华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华弟在同案人黄某1纠集下持械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方华弟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查获的作案工具圆形水管13条、方形水管1条、竹棍1条、锄头柄3条、棒球棒1条,依法予以没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方华弟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鲁 鸣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