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勉县定军山爱心事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勉县定军山爱心事业集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中园城B-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741254278K。法定代表人:王文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堂,男,系上诉人在勉县马营中心幼儿园教学楼项目部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勉县定军山爱心事业集团,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马营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美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代勉,男,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勉县定军山爱心事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3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