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778响水县广播电视台与秦仁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响水县广播电视台,秦仁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响水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蒋道明,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仁超,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上诉人响水县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秦仁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响水县广播电视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