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778响水县广播电视台与秦仁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响水县广播电视台,秦仁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响水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蒋道明,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仁超,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上诉人响水县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秦仁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响水县广播电视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