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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中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中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68号罪犯何中林,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向新村*组**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中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何中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海中法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罪犯何中林于2012年3月1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何中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中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中林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何中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中林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