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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333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333-2号原告: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建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008号。关于原告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