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家福与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福,王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68-7号申请人:郑家福,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开富,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郑家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4套住房,因被执行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民申224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2015)宜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 记 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