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子元、曾茶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子元,曾茶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元,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租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茶芳,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上诉人李子元因与被上诉人曾茶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子元收到本院作出的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缴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子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