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素贞、周宗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素贞,周宗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郑素贞,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周宗礼,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郑素贞申请周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宗礼应支付申请人郑素贞借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谢建华代理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