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再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36号2单元13层1号。法定代表人:何玉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黑民申15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玉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1.蓝天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笔、第三笔的工程请款记录单及李丹收到第三笔尾款的收据,上述书证均有李丹的签名,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2.二审法院在庭审时要求蓝天公司提交第三笔尾款收据的票据本,因蓝天公司搬家未找到该票据本,二审判决以蓝天公司举证不能未支持其上诉请求。现蓝天公司找到了有李丹签名的收到第三笔尾款的完整票据本,可以证实蓝天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给付李丹。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丹的诉讼请求。李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均以蓝天公司未能提交1128678号收据的整本收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了李丹的诉讼请求。蓝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新证据即“一本收据”,用以证实2014年5月20日的1128678号收据是其中的一页,蓝天公司已向李丹支付尾款267,600元。本院再审考虑到当事人所享有的审级利益,结合蓝天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及两份《工程请款记录单》,对于其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应予查清,据实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964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