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源县环境保护局、福建新乘风石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源县环境保护局,福建新乘风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3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环保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30036538591。负责人林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董,罗源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福建新乘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后路村钟坑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成锋。申请执行人罗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新乘风石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执行人在本院督促下已履行部分排污费缴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源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源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林金桂审判员 王美贞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灵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