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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波与旷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旷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088号原告:宋波,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万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宋波与被告旷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宋波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