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胜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胜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024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琚琼,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程胜旺,男,1969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程胜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琚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胜旺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胜旺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2100元及自200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7.31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程胜旺于2001年7月26日在原告下属的菖蒲支行(原岳西县菖蒲信用社)借款2100元,约定期限12个月,月利率7.3125‰。借款到期后,程胜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未果。程胜旺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7月26日程胜旺在原告下属的菖蒲支行(原岳西县菖蒲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100元,约定借款用途修路,期限12个月,月利率7.3125‰。借款到期后,程胜旺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28日,原告的工件人员到程胜旺家催收并送达《催收借款通知单》,要求程胜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程胜旺妻子储双六签收了该通知单,但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岳西农商行与被告程胜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胜旺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及相应利息,构成违约。岳西农商行要求程胜旺清偿借款21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胜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元及自200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7.312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胜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