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爱书与张定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书,张定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295号原告:任爱书,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张定友,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书诉被告张定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爱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任爱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爱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