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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6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龙门桥,组织机构代码70498337-5。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戈,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黄雪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颍环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颍环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颍环罚字(20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侠审 判 员  杨国敏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