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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金河与天津市鑫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河,天津市鑫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568号原告:张金河,男,1955年1月24日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鑫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与霞光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河诉被告天津市鑫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