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秀芳、俞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芳,俞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芳,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俞水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芳与被执行人俞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水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