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优,女,土家族,1995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交易城豪园客栈8227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98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0.13克的麻古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张某处查获杨优贩卖的1.11克毒品,从杨优处查获毒资200元。民警另从杨优持有的紫色小铁盒中查获净重6.2克的冰毒、净重0.94克的麻古,从杨优持有的化妆包中查获净重6.23克的冰毒、净重1.48克的麻古。杨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优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解民警从紫色小铁盒和化妆包中查获的毒品是她用于自己吸食的,不应该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中。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交易城豪园客栈8227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98克的冰毒疑似物和一颗净重0.13克的麻古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张某处查获上述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从杨优处查获毒资200元及联系贩毒的手机一部。民警另当场从杨优持有的紫色小铁盒中查获净重6.2克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94克的麻古疑似物,从杨优持有的化妆包中查获净重6.23克的冰毒疑似物、净重1.48克的麻古疑似物。杨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检验,上述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及强制措施材料,捉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封存笔录、启封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送检笔录、再提取送检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垫资说明、领条及发还清单,开房记录,检定证书,微信截图,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杨优辩解民警从紫色小铁盒和化妆包中查获的毒品是她用于自己吸食的,不应该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中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优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随即从杨优持有的紫色小铁盒和化妆包内查获12.43克冰毒和2.42克麻古,故上述毒品应该计入杨优贩卖的毒品数量之中,被告人杨优的此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96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善祥人民陪审员 聂 为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