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