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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铭淞与段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铭淞,段世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6223号原告郭铭淞,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段世峰,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郭铭淞诉被告段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铭淞、被告段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铭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3563元、车辆折旧损失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9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110旧县中羊坊至米家堡方向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辆追尾。原告60岁的母亲及3岁的女儿受到严重惊吓,母亲受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赔偿了原告母亲的医疗费、车损费。但被告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态度恶劣,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的车辆受损后,导致原告每天上下班不便,造成一定的交通费损失,车辆贬值。被告段世峰辩称,原告的车辆没有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导致车辆修理时间过长,被告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也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2日9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母亲受伤,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赔偿了原告母亲的医疗费、车损费。现原告以被告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态度恶劣,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外,原告的车辆购于2016年8月,车辆受损后,修理时间约一个月,原告以此主张交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不持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赔偿了原告母亲的医疗费及原告车损费。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该费用为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费及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铭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七元,由原告郭铭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昝 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