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凤亮申请执行陈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亮,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亮,男,生于1961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43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现场查询,并于2017年7月26日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25000元。2017年7月19日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2500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298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36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4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