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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赵丽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赵丽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359号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住所地安乡县王饺儿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赵丽玫,该企业投资人。被告:赵丽玫,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深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文,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乡农商行)诉被告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赵丽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安乡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本金偿清日止的正常利息、罚息(罚息按逾期部分利息上浮百分之二十计算);2、赵丽玫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依法处置二被告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于2012年12月5日在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9425‰,定于2014年12月5日到期。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用其设备、房产(安乡县房权证安昌乡字第21-102227、21-102228、21-102229、21-102230、21-102231、21-102232、21-102233、21-102234、21-1022**)及赵丽玫的房产(A00062**号)做抵押担保并签了抵押合同,并在安乡县工商局(湘安工商押登字第(2012)030号)、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05**号)。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贷款后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已形成不良,经多次催讨,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安乡土生源避暑农庄已于原告起诉前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安乡农商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