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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尹陵零与西双版纳宝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陵零,西双版纳宝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541号原告:尹陵零,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告:西双版纳宝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642617286。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澜沧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荣。原告尹陵零诉被告西双版纳宝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尹陵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陵零撤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尹陵零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刀启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