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何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何琼芬,唐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申请执行人:何琼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申请执行人:唐程远,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县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字9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琼芬、唐程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除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锦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