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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6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连发、李春森等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连发,李春森,李顺,郭清,彭玲,李祥君,刘带银,吕大红,吴建明,肖群风,酉小英,丁伟荣,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770号之一申请人:梁连发、李春森、李顺、郭清、彭玲、李祥君、刘带银、吕大红、吴建明、肖群风、酉小英、丁伟荣等12人,是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的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恒美大街龙眼园A10幢首层;被执行人:谢大炳,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梁连发等12人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黄燕劳动仲裁裁决系列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谢大炳、黄燕在2019年7月31日前分期付清拖欠梁连发等12人的工资81477元(每月支付一期,每期至少支付2500元,直接汇入梁连发的银行帐户:62×××53,由梁连发代收并平均分发给上述各申请执行人),并即时支付了第一期的25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3执6770号至6780号、(2016)粤0113执7023号共12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