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6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连发、李春森等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连发,李春森,李顺,郭清,彭玲,李祥君,刘带银,吕大红,吴建明,肖群风,酉小英,丁伟荣,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770号之一申请人:梁连发、李春森、李顺、郭清、彭玲、李祥君、刘带银、吕大红、吴建明、肖群风、酉小英、丁伟荣等12人,是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的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恒美大街龙眼园A10幢首层;被执行人:谢大炳,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梁连发等12人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渝美斯服装加工厂、谢大炳、黄燕劳动仲裁裁决系列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谢大炳、黄燕在2019年7月31日前分期付清拖欠梁连发等12人的工资81477元(每月支付一期,每期至少支付2500元,直接汇入梁连发的银行帐户:62×××53,由梁连发代收并平均分发给上述各申请执行人),并即时支付了第一期的25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3执6770号至6780号、(2016)粤0113执7023号共12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