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7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与向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向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71号原告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来凤县绿水镇上寨集镇,组织机构代码:F8824295-0。法定代表人涂晓玲,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菊香,女,生于1964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教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知情,男,生于1962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教师。被告向亚,女,生于1990年7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诉被告向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撤回对被告向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