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成与韩广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韩广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43号原告:XX成,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韩广慧,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XX成与被告韩广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XX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