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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明,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65号原告:马东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马东明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归还8000元,下欠22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敷衍并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东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超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