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教育杂志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教育杂志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39号黄金大厦613房。法定代表人:严铃,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教育杂志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亿钦,社长。上诉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业务开展地在福建省闽侯县,且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已对上诉人名下账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39号黄金大厦613房。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公地位于福建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