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志凯、耿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凯,耿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01号申请保全人:张振岭,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文化路4号楼1号楼6单元201号。被申请人:徐志凯,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耿彩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振岭与被申请人徐志凯、耿彩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1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志凯、耿彩霞名下坐落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世纪广场5号楼3单元12层1202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0012028号)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