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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吴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吴后良,湖北长力源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耳乡塔耳街蓝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彭启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后良,男,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审被告:湖北长力源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1层H号。法定代表人:樊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后良、原审被告湖北长力源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吴后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纠纷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吴后良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后良提供劳务即受伤地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41号的景城·御领嘉园,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吴后良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