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与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770号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童明虎。被告: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杜英。原告武侯区罗丹莫纳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四川尊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