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英诉罗某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英,罗某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30号原告刘某英,女。被告罗某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英与被告罗某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英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