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蒋怀文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文,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988号原告:蒋怀文,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座B02、B03、B05、B06。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怀文与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