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峰、童裳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童裳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575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童裳财,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童裳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人民币10523元,案件执行费59元,案件受理费57元,合计人民币10639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裳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