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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郭立新、喻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立新,喻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5171号原告: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15号。法定代表人:曹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秀娥,女,住山西省介休市,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郭立新,女,住石景山区被告:喻荣辉,男,住石景山区。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喻荣辉、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立新、喻荣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立新、喻荣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莱亚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