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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魏晓峰、侯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魏晓峰,侯瑞瑞,路达,闫楠楠,李珊珊,王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建设大街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677350520F。负责人:宋云海,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洋,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鼎,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职工。被告:魏晓峰,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告:侯瑞瑞,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路达,男,1990年6月22日,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闫楠楠,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李珊珊,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王帅,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被告魏晓峰、侯瑞瑞、路达、闫楠楠、李珊珊、王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轻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