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岩与陈文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岩,陈文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41号之一原告:何岩,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8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昌,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65。被告:陈文环,女,生于1983年5月10日,住内乡县。原告何岩与被告陈文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何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岩撤回对被告陈文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何岩负担。审判员 冯建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来刚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