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德,高燕,王学儒,秦丽丽,王新德,张家芬,王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德,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高燕,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王学儒,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秦丽丽,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王新德,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张家芬,女,汉族,1957年1月9日生,住莱芜市农高区。被执行人:王会德,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88511.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91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