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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880号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减半收取2800.5元,由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继雷书 记 员 夏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