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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程勇、叶春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程勇,叶春梅,程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组织机构代码:662345008。负责人陈铁龙。被执行人程勇,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叶春梅,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程勇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1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程勇、叶春梅所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单元××室的房产。2017年7月26日买受人杨宇(身份证号码:)在一拍以人民币2375000元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勇、叶春梅所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9幢1单元1503室房产及房屋室内财产(详见浙荣成评字[2017]第20号评估报告)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程勇、叶春梅所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9幢1单元1503室房产及房屋室内财产(详见浙荣成评字[2017]第20号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杨宇(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杨宇(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