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46号罪犯王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王成犯的量刑,上诉人王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成本次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