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3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287号之二原告:叶建军,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叶建军与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建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叶建军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