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萌与朱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萌,朱燕,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28号原告:张萌,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臣,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被告:朱燕,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久文,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群,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长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铁,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萌与被告朱燕、第三人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朱燕对原告张萌提出反诉。2017年7月31日,原告张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朱燕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萌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朱燕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萌撤诉。二、准许朱燕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张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朱燕负担。审 判 长 王 善代理审判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