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字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魏斌、李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字2187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魏斌、李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皖052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52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被告魏斌、李志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金109171元、利息61165.58元,合计173569.28元。”及其他相类似的句中,漏列:‘滞纳金2232.70元”,应予补正。二、“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被告魏斌、李志艳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被告魏斌、李志艳负担。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