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李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李翠平,郭均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564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郭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翠平,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均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李翠平、郭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郭俊、李翠平、郭均伟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