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泉与李尤嘉、袁甄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泉,李尤嘉,袁甄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074号原告王泉,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丈八三路绿地世纪城A区。被告李尤嘉,女,汉族,1993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袁甄妮,女,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泉与被告李尤嘉、袁甄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泉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泉承担1315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牛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焦阳宁20**年月日送达